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委属委管医疗机构:
现将《青海省加强首诊和转诊服务 提升医疗服务连续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太阳城娱乐平台官网办公室 青海省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处
2025年1月2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青海省加强首诊和转诊服务 提升医疗服务连续性
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加强首诊和转诊服务 提升医疗服务连续性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发〔2024〕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底,市(州)域内建立医联体双向转诊和医疗机构间转诊制度。到2027年,省域内建立医疗机构间顺畅的转诊制度。到2030年,分级诊疗体系发挥有效作用,为患者提供系统连续、公平可及的医疗服务,形成规范有序的就医格局。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功能定位
省级三级医院主要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市(州)级医院主要提供代表本区域高水平的综合性或专科医疗服务,接受省级医院转诊的急性病恢复期患者、术后恢复期患者及危重症稳定期患者和下级医院转诊患者。县级医院主要提供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和疑难复杂疾病向上转诊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老年病患者等提供治疗、康复、护理服务。
(二)建立转诊服务规则
省域内跨市(州)转诊按照《青海省域跨市(州)转诊服务规则》(附件)执行,市(州)级卫生健康委结合本辖区医疗服务能力和资源配置情况,制定本地区医联体间、县级医院与市(州)级医院间转诊规则。医联体牵头医院结合本地常见病、多发病病种和牵头医院优势学科,明确医联体内确上、下转诊标准及流程。
省级三级医院和市(州)级医院要设立转诊中心,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转诊工作责任部门,履行转诊中心职能。
(三)畅通院内就诊、转诊流程
1.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医疗机构首诊医师要依规对患者进行病史采集、体格检查、做好必要的辅助检查及病历记录等,若病情需要应收住观察室或收住入院进一步治疗,特别是急危重症患者,必须收住入院治疗。患者病情涉及多学科的,首诊医生在完成病情评估后,根据病情需要,应在知情同意的前提下,主动为患者提供多学科诊疗服务或诊间转诊。
2.打通急危重症患者诊疗绿色通道。急危重患者不受分级诊疗限制,可以直接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完善急诊“绿色通道”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明确急诊“绿色通道”救治范围和工作规程。对于经抢救生命体征平稳的患者,收住专科入院治疗。为加速急诊资源循环和周转,保障急危重患者救治,急诊患者留观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2小时。
3.推进“全院一张床”管理模式。医疗机构应统筹调配全院床位资源,提高床位使用率。应对季节性疾病时,应提前做好预案,确保有需求的患者能及时入院接受治疗。重点围绕住院患者跨科治疗、会诊和转诊等环节,制定会诊及转诊管理相关制度和流程,并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加强住院患者病情评估,医疗机构针对疑难危重患者积极开展多学科诊疗,确保疾病诊治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打通院际转诊通道
各医院转诊中心服务应承担院际转诊协调工作,强化转诊服务的统一管理,优化转诊流程,转诊服务辐射患者门诊及住院过程,对经接诊和主管医师评估后确有转诊需要的患者提供便捷转诊服务。对因医疗技术、设施设备等因素导致不能满足患者就医需求的,为患者提供上级医院转诊接续服务,综合考虑疾病救治、医疗安全、医药负担、患者及家属愿望等因素推荐转诊医院,转诊时提供患者在本院的检验检查结果和相关病历资料,确保疾病诊疗的延续性。对符合出院标准但需康复治疗的患者,上级医院应及时将患者下转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专业康复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做好护理随访和康复、用药指导工作。同时,积极与相应医疗机构联系协调,并提供预约挂号、预约或提前开展检查检验项目等服务便利。接收预约转诊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建立预约转诊患者优先就诊制度,对预约转诊患者实行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
(五)加强医联体资源共享
1.发挥联动机制。统筹调配医联体内医疗资源,牵头医院预留至少20%的门诊号源和部分住院床位,向医联体内成员单位开放,接收基层转诊患者。持续推进检验检查结果互认,深化基层检查上级诊断机制,充分利用青海省远程医疗与远程教育平台,开展远程会诊和心电、检验、影像诊断,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能力。
2.引导规范合理上转。基层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对于诊治疾病超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诊疗科目、不具备相应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或者手术资质、病情疑难复杂不能明确诊断、需要进一步诊治的患者,要综合考虑疾病救治、医疗安全、医药负担、患者及家属愿望等因素,在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将患者转往医联体上级医院。医联体上级医院不具备诊疗能力的,转诊中心要根据转诊规则,对接具有诊疗、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转诊。
3.促进顺畅便捷下转。医联体牵头医院应根据区域常见病多发病类型和服务需求,依托对口帮扶等机制安排相关专业医生坐诊,并通过定期联合查房、疑难病例讨论、远程会诊等,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推动建立医联体内住院服务一体化管理,为患者提供疾病诊疗—康复—护理连续性服务。
(六)加快推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
1.全面提升急危重症救治能力。充分发挥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省级区域医疗中心辐射带动作用,推动落实功能定位,发挥区域内群众危重症转诊会诊、医务人员进修培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帮扶等支持作用。省级三级医院重点发挥在医学科学、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引领作用,逐步减少常见病、多发病复诊和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等普通门诊,畅通和县级医院之间的转诊通道,分流慢性病患者,提高运行效率。
2.夯实县级医院服务能力。以“组团式”对口援青、三级医院对口帮扶县级医院、青南环湖支医、巡回医疗等机制为抓手,推动城市医疗资源向县级下沉,推动城市优质医疗资源向县级医院延伸。按照统筹布局、分区包片的原则,加强县域常见病、多发病诊疗能力,急危重症患者抢救能力和传染病防控等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持续实施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百千万”工程、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省县共建特色专科、高海拔地区医疗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加强区域专科建设,重点向青南、环湖地区和儿科、病理、精神、老年、感染、重症、血液透析、眼科、急诊等专业倾斜,促进各地区各专业协同发展。
三、工作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首诊和转诊服务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建立组织实施、跟踪评估、指导推进的工作闭环,迅速部署落实。各医疗机构要将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工作作为改善医疗服务、提高患者看病就医感受的重要举措,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业务考核,转诊服务中严禁发生不正当利益输送,不得侵害患者及公共利益。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做好政策解读,加强宣传引导,引导患者树立正确就医理念,促进形成科学、合理、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工作中发现的亮点、问题及相关意见建议,要及时报送太阳城娱乐平台官网。
附件:青海省域跨市(州)转诊服务规则
附件
青海省域跨市(州)转诊服务规则
为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规范省域内医疗机构转诊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维护患者健康权益,结合实际,制定《青海省域跨市(州)转诊服务规则》。
一、医疗机构转诊原则
(一)知情同意原则。从维护患者利益出发,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二)分级诊疗原则。按照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大病到医院、康复回基层的原则,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康复期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诊治,疑难病、危急重症在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或者专科医院诊治。
(三)综合权衡原则。为提高患者疾病诊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基层医疗机构上转患者到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或者专科医院时应考虑患者病情与医院的专科、专病特色。
(四)资源共享原则。按照要求执行医疗机构之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制度,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或者治疗,促进卫生资源合理利用。
(五)连续治疗原则。建立起有效、严密、实用、畅通的转诊渠道,为患者提供整体性、连续性的医疗服务。
二、医疗机构上转原则
医疗机构在诊治患者过程中经评估后确需上转的患者,应当根据病情需要由转诊中心协调转至更有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
(一)优先、就近转往患者居住地所在地的上级医疗机构。
(二)医疗机构不具备诊疗救治能力时,按照医联体服务范围或者就近就便原则,优先转往相关医疗机构。
(三)特殊病情的危急重症患者、疑难复杂病例患者根据病情需要转往具备诊疗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四)医疗机构之间签订转诊协议的,在遵循本办法规定的转诊原则前提下,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转诊。
(五)医疗机构评估认为患者病情不平稳暂不适宜转诊的,应当邀请具有诊疗、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安排医师会诊,待患者病情稳定后按要求进行转诊。
(六)转出医疗机构应当与转入医疗机构就患者病情、生命体征、转运情况等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确保转运工作的安全、有序。
三、医疗机构下转原则
二、三级医院在下转患者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由转诊中心协调将患者转往诊疗能力相适应的医联体内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接续治疗。
(一)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急、慢性病缓解期。
(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患者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治疗方案确定,需维持治疗的。
(三)手术后病情稳定,需继续康复治疗的。
(四)疾病晚期仅需保守、支持、姑息治疗或者安宁疗护的。
(五)年老、衰弱、失能、失智且需要慢病照护的。
(六)患者或者家属要求转诊且经主诊医师评估,认为可以转诊的。
(七)转出医疗机构应当就患者的后续治疗方案与转入医疗机构进行沟通并予以指导。